用制度解决跨省水污染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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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 09:23 中国经济时报 | |||||||||
■本报记者陈宏伟 江苏赣榆县地处山东省临沭县、莒南县下游,近年来,该县龙王河、石梁河水库经常因上游排污而遭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仅2005年入夏以来,石梁河水库就多次遭受山东省污水侵犯,导致库区二百多个养殖户的6000多网箱鱼死绝,直接经济损失近千万元。1999年至2000年期间,山东临沂地区的工业废水曾导致赣榆县和东海县97户渔民800只网箱成鱼全部
这是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冯义在会议期间反映的问题。 冯义说,《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但从实践来看,由于界属问题、地方保护等原因,推诿扯皮现象突出,跨省界流域水污染纠纷,难以做到协调统一,污染事故很难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因此,他建议,为搞好跨省界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及时解决跨省界水污染纠纷,国家应当加强有关方面制度建设。 一是要建立补偿机制。一旦跨省界河流上游水质超过国家划定流域断面水功能区标准,上游地区就应该给下游地区一定的经济补偿,用来赔偿因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治理水体污染,修复生态环境。 二是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跨界流域上下游地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水污染治理情况,探讨交流污染防治技术和措施。 三是要建立联合督察机制。由两地或多地环境监察人员组成联合督查组,对上下游废水排放企业进行互相监督,督察排污企业是否有废水处理设施和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对突发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立即采取措施,现场处理,协商解决。 四是要建立联合监测和污染事故监测预警机制。在同一跨界断面,规定检测频次和检测时间,同时采样检测,互报检测结果,同时上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和国家环保总局。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上下游两地环境保护部门应立即启动事故监测预案,在第一时间内,在同一断面共同采样检测;若一方无故不到或不按规定检测的,则以另一方监测数据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