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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须经许可及缴纳资源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国务院日前颁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并于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取水须经许可并要缴纳资源费。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为消除对公共
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五种情形外,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同时,该“条例”明确,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该“条例”强调,各地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

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此外,该“条例”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等行为,规定了明确的经济罚则。

  据悉,条例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12B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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