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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过度保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 15: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我在网上浏览了一下有关“博士伦事件”的报道,发现《东方早报》一篇名为《博士伦事件与消费品安全过当保护》的文章转载率很高。不知是媒体转载有误,还是文章本身有问题,标题中的“过当保护”一词在文中并没有出现,取而代之的是“过度保护”。一字之差,含义悬殊。

  在法律意义上,“当”即“正当”,亦即合法;同时,R
20;不当”、“过当”、“非正当”之类否定性表述则一般被理解为“不合法”。而“度”则是一个意义界限并不明显的词,即使在被理解为“限度”时,其意义指向范围(所指)会缩小,但它仍难以达到确切,因而一般不被用来表述法律概念;而且,“度”缺少否定形式的语义表达(“无度”不是语法意义上的否定),“过度”是弱义的和不完整的否定。

  在日常语境中,“当”一般被理解为“正确”,而“过当”则被理解不“不正确”;但是“度”却不含有“正确”的意思,而“过度”亦不表达“不正确”。如果“过当”与“过度”能够建立起语义学上的关系的话,那么只能这样说,“过度”的外延大于“过当”的外延,简单地说就是,“过度”不一定“过当”,而“过当”一定“过度”。延伸到法律语境,“过度”不一定不合法。

  概念的混淆并非该文的主要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在于作者在使用“过度”(权且假定文章标题中的“过当”是一个笔误,可以置换为“过度”)时,存在事实判断上的基本逻辑错误。

  “博士伦事件”是否体现出消费者的“过度保护”和“过度保护心理”呢?在搞清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非过度保护”或“不过度保护”。按照作者行文中暗示的逻辑,只有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事实上的(而非潜在的和可能性)侵害时,消费者对所受侵害主张权利,才能被视为合理合法,这似乎就是“非过度保护”或“不过度保护”。所以说,如果消费者因怀疑或者担心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而有所主张或行动,则是一件不妥当的事,也就是说,在没有受到事实上的侵害时,消费者不得提前保护自己,否则即为“过度保护”。

  作者在为消费者创造了“过度保护”这个词的同时,也为博士伦创造了一个相当法律化的词———“嫌疑人”。他说,“无论是最早披露博士伦药水问题的新加坡,还是闻讯迅速采取抽查检验等预防措施的中国香港地区和内地一些已对博士伦药水产生‘排斥’反应的城市,都还没有得出结论,认定博士伦药水就是导致一些消费者患上角膜炎的‘元凶’。也就是说,博士伦药水现在充其量只能算是‘嫌疑人’。”既然博士伦是“嫌疑人”,那么必然要有“怀疑人”才行,然而作者认为在没有受到事实上的侵害时,消费者不得提前保护自己,否则即为“过度保护”,这就取消了“怀疑人”的存在,这样一来,“嫌疑人”也便不能存在了。换一个角度理解,作者的意思是,只有“元凶”事先存在,“保护”才不“过度”,没有“元凶”,便不能有“保护”。想想看,是否只有“元凶”自首之后消费者才能“保护”自己?如果“元凶”不自首,也就永远找不到“元凶”了,因为消费者不应当提前怀疑别人,一怀疑就是“过度保护”。

  事实上,作者在文章中所表达出来的意思,并不是替博士伦开脱,他只是想站在一个自认为比较公允的角度,既想告诫博士伦要勇敢地去当“嫌疑人”,不要怕消费者以及政府监管部门和新闻媒体怀疑,也想奉劝怀疑者不要太敏感,动辄就“过度保护”。然而,这种试图两头讨好的想法是很愚蠢的,也是有害的。因为他搞错了一个最基本的逻辑:只要保护是合理合法的,就不会“过度”,而“保护心理”更是永远也不会“过度”。相反,任何一个商家不管有没有过错事实,它永远值得怀疑,永远都是“嫌疑人”,这一点都不“过度”。

作者:胡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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