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疑似非法融资”何故层出不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 08:46 经济参考报

  就在央行已对民间融资“正名”,各有关部门也对民间融资给予正面评价

  的时候,各地层出不穷的“疑似非法融资”活动却给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投下了阴影。

  本报2月8日曾报道令百姓疑窦丛生的北京官园批发市场虚拟商铺投资,去年11月3日
也曾报道万里大造林的致富神话。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全国各地都有与上述案例类似的“疑似非法融资”。与监管层以及业内专家交流后知道,当前许多民间融资活动缺乏合法身份,同时不少民间融资活动疑似非法融资,更有一些明显违法的融资活动也以民间融资之名行诈骗之实。

  记者调查发现,如果百姓发现“疑似非法融资”活动往往投诉无门。一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表示不接受个人投诉,查处要靠地方政府。而各地政府在查处非法融资的标准也不一样,有严有松。即使是同一地区,在不同时期的

执行力度也不一样。

  一位金融法专家告诉记者,近几年来各地对于非法融资在监管上采取“出问题就严查,不出问题就放松”的态度。地方政府的考虑是,过严怕影响地方经济增长,过松又怕扰乱地方金融,酿成社会问题。

  在央行为民间融资持积极态度后,民间融资发展前景进一步明朗,但一些企业也乘机开始“疑似非法融资”,此类事件屡屡发生。

  “非法融资之所以难以控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法规对正规民间融资和非法融资的界限没有明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在接受《经济参考报》专访时说。

  巴曙松认为,民间金融的法制建设已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现行法律制度中,非法集资打击取缔办法存在明显缺陷,缺少保护民间融资的法律,缺少规范社会集资的法律法规。

  据悉,目前适用于非法集资认定的法规包括国务院1998年发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简称“两非”取缔办法)以及同年由国务院转发的央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此外,适用于民间融资的规范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非’取缔办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均将是否‘经有关机关批准’作为非法集资与社会集资、民间融资的主要界定标准,但实际上,中小企业社会集资绝大多数是未经依法批准的。”巴曙松告诉记者,据此,因各种主客观原因没有被有关部门审批的民间融资和社会集资,可能被划定为非法集资。

  监管者不明确是非法融资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在2003年前,非法集资活动由央行监管,但2003年4月央行机构改革,分拆出了银监会,之后一段时间,非法融资监管者未明确。

  巴曙松解释说,由于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都没有明确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致使非法集资的执法主体存在较大的“模糊性”。

  他说,尽管国务院已明确由银监会负责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但对社会集资如何审批、审批标准以及对非法集资认定的依据等问题,尚没有从法律层面上加以解决。

  监管部门也有苦衷。一位地方银监局人士告诉记者,目前银监局明确的监管权力限于辖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企业有困难。

  去年5月央行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已经明确承认了民间融资的重要地位,指出要全面认识、正确分析,并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趋利避害,促进其健康发展。温州市政府已在去年下半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引导。

  巴曙松呼吁制定专门的民间融资管理办法。他表示,立法的意义就在于将民间融资从目前的压制性管理转变为扶持性管理,引导其从“地下”转入“地上”,保护合约双方的正当权益,促使其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


 本报记者 赵江山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