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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修改刑法非法采矿罪有关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 09:13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曹英徐伟报道 “《刑法》第343条规定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才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不利于打击、制裁非法采矿行为,应当尽快取消此适用条件。”全国人大代表、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晓颖建议修改《刑法》第343条。

  赵晓颖指出,在实践中要证明和达到《刑法》第343条关于非法采矿罪的适用条件比较困难。首先,对发现的非法采矿,不论其行为多么严重,只要是第一次发现,就不构成犯
罪,只能发出责令停止开采的通知书,其接到通知仍然拒不停止才可能构成犯罪。许多非法采矿人员利用这一法律规定的漏洞逃避责任,如他们接到首次责令停产通知后,将非法煤矿转包他人,执法人员只好再向新矿主发出停产通知书。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非法采矿现场只有民工出现,连第一次通知书都难以送达。

  赵晓颖同时建议将《刑法》第343条关于非法采矿罪须“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规定,修改为“盗取矿产资源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且数额应以2000元为起点。赵晓颖说,如果将非法采矿罪界定为“盗取矿产资源的”,要比“破坏矿产资源的”直接和容易认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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