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掉入“最低消费”陷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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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 05:53 浙江日报 | |||||||||
在歌厅、茶楼、酒店等场所消费时,消费者遇到“最低消费”也许见怪不怪了。许多“最低消费”规定,即使实际消费没有达到最低消费额度,也要按商家设置的标准支付。商家的理由是:环境装修、设施购置以及提供优质服务方面的成本较高。这种“最低消费”看似有一定的道理,却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先生,你们坐的卡座区最低消费为880元,先付钱再消费。”李某带着3个
根据消费者投诉,湖州吴兴工商分局近日对湖州规模较大的娱乐场所包厢收取“最低消费”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所检查的16家娱乐场所仅3家不设“最低消费”。一些商家没有在显著位置标出最低消费额度,也没有列出商品具体的价目表。 执法人员表示,按照“最低消费”,即使你一口水也不喝、一点东西也不吃,也要支付这笔费用,这纯属“霸王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点评(湖州吴兴工商分局消保科科长沈雪根): 商家将包厢、酒水等费用混在一起设置“最低消费”,这种做法明显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不相符。 商家设置“最低消费”违反了《合同法》当事人地位平等的规定。“最低消费”是商家单方面根据自身主观意志和权利作出的决定,其内容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交易中受到损害。 “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设置“最低消费”应该在消费者选择之前就明码标出具体商品价格清单,否则就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法”第9条,“最低消费”还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当消费者在没有足额地完成最低消费时,商家也要求消费者按“最低消费”支付费用,这就违反了公平交易权。 专家支招:省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提醒消费者,消费者如果在消费前没有被告知“最低消费”,有权利向商家提出交涉和拒绝最低消费额规定,并可向消协等部门投诉。 工商部门也提醒,消费者在消费前要仔细查看价格清单,消费后要索要含有消费清单的发票。如果商家拒绝出示价格清单或开发票,可立即向工商部门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