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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位政协委员呼吁住房公积金应覆盖离退休职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在此次政协会议上,俞祖彭、战秋萍等6位委员吁请国务院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尽快将全国几千万离退休职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根据国务院1994年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该《条例》出台前全国共约几千万的离退休职工不在“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内,同时,该《条例》出台后,凡离退休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时,则注销公积金账户,不再纳入“住房公积金”制
度范围。

  俞祖彭等6位委员认为,“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公益性、保障性制度。既然是公益性,离退休职工就应该享受;既然是保障性,离退休职工的住房同样有个保障问题。离退休职工的居住水平也需要提高、改善。从现实情况来看,离退休职工的住房条件一般都比同类、同职、同级在职职工差。一是房龄比较长,大多三四十年;二是质量比较差。多为多层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地基较浅,防震性很差,维护和大修的问题逼近;三是面积相对较小。上世纪离退休厅级干部住房面积仅有90平方米左右。他们用于翻建、维修自住房的开支明显加大。生活水平也因此受到影响。而且,退休职工退休金远远低于同类、同职、同级在职职工收入水平。过去,他们长期低工资、低福利、低待遇,积蓄很少。

  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具有公益性、保障性功能,同时还具有公平性、工资性特点。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国家刚确定住房公积金制度时,那时职工工资还比较低,个人缴存和单位缴存的比例也比较低,两者合计一般占工资额的5%。由于金额数量比较少,在相当一段时期,人们尚不太在意。

  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职工工资连续大幅度攀升,公积金缴存的比例日益提高,在职职工占有的相应公积金额度也显著大大增多。在职职工通过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数额越多,相应从公共财政经费中获得的收益也越多。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来说,这当然是有利的。但是作为公共财政,只有在职职工可以分享,而离退休职工却分享不到。俞委员们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尽合理、有违社会公平。

  6位委员提出,目前离退休职工仍然享受一部分“住房提租补贴”。但是补贴数额极少,一般每月二三十元或三四十元不等,它对提高和改善居住条件起不到保障作用,甚至连住房的最简单维修也保障不了。而且,在职职工同样享受这部分补贴,这意味着对离退休职工并不含有照顾的性质。在职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与离退休职工之间造成的收益差距过于悬殊。预计“

十一五末,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普遍可增至10多万元,仅此一项,就超过大多数离退休职工在职期间一生的经济积蓄。6位政协委员吁请国务院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从关心全国几千万的离退休职工这个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出发,尽快将离退休职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并对过去有关政策规定的疏漏所造成的收入减少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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