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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实行随附单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 12:11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叶永笔)昨天,商务部发布通知,商务部将在全国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制度,即除啤酒外,酒类批发经营者在酒类商品流通时须开具随附单———“身份证”,且要单随货走。

  据介绍,今后酒类流通时,批发经营者须开具随附单,且要单随货走;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等)应主动索取随附单,要一货一单。凡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
求的经营者,一经查实,商务主管部门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将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随附单》是由

商务部下发带有防伪标志的表样印制,单上须有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品名”、“规格”,及12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其中前两位为省别编号(如北京为11),后10位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商务部人士透露,此次之所以出台这一制度,主要是为加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严格规范酒类流通秩序,防止假冒伪劣酒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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