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隆系“操盘手”是这样“融资”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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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 08:23 经济参考报 | |||||||||
“德隆系”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7年时间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亿元,目前仍有42亿元未能兑付。直到“德隆风暴”到来时,众多债权人才恍然大悟。3月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均承担相应责任。至此,这起扑朔迷离、为外界猜测颇多的非法“融资”案的神秘面纱,终于被一一揭开。 作为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炒作股票、
金新信托前身为1988年成立的中国工商银行新疆信托投资公司。1993年3月经股份制改组,变成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专业银行不得投资参股的规定,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准备与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脱钩。此事被新疆德隆原董事长唐万新知晓。为了能接管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使其作为新疆德隆的融资平台,唐万新便与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何贵品接洽,并多次协商接管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事宜。 1996年9月,新疆德隆开始参股新疆屯河,成为新疆屯河的股东之一。同年1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将所持有的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3000万股转让给新疆屯河。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新疆德隆原董事长唐万新通过新疆屯河正式入股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采取私下受让股权和增资扩股、虚假出资等方式,逐渐控股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2月17日,经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批准,公司名称变更为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在此期间,金新信托也正从“德隆系”麾下一名“融资”小将变为骁勇悍将。对此,业内有人这样评价:“如果没有金新信托,新疆德隆会找另外一个同类物代替它。” 自1997年金新信托成为新疆德隆的融资平台后,一场大规模的“融资”行动也悄然开始。“这是圈钱、敛财!”事后有债权人这样评价。 1997年1月20日至2004年7月27日,金新信托在新疆德隆原董事长、金新信托原董事唐万新,金新信托原董事长何贵品,金新信托原总经理王宏等人的决策、纵容、指挥下,借信托理财之名,以委托国债、证券投资等形式,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逃避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管,金新信托在与企业机构签订各种理财合同时,又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承诺固定收益率;在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采取高息揽存和承诺保本付息的方式,进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新疆德隆和上海友联炒作新疆屯河、沈阳合金、湘火炬股票和兑付客户到期资金。 当然,金新信托的行为并非一点漏洞都没有。1997年9月至1998年2月,金新信托违法开展自然人信托业务被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分行发现,责令金新信托原董事长何贵品、总经理王宏等人做出书面检查,同时对金新信托给予处罚。 然而,处罚并未见到成效。2001年,唐万新等人决定成立上海友联,对德隆所属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同年6月5日,由金新信托、原重庆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成立了上海友联。随后,金新信托在上海友联的指使和操纵下,继续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新疆华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金新信托进行审计时发现,1997年后的7年间,金新信托与社会不特定机构和自然人签订合同或者协议35265份,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亿多元。截至2004年7月27日,仍有42亿元资金未能兑付。 金新信托案的审理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在长达6天的连续庭审中,每天都有200多人旁听,其中不乏与金新信托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的不特定机构和自然人。他们更关心的是:自己的巨大损失谁来赔?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金新信托和被告人何贵品、王宏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规定,判处被告单位金新信托罚金1000万元;判处被告人何贵品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宏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其他9名涉案人员也被判处1年至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幸运的是,法院在判决中责令金新信托对未追回的42亿元予以退赔。这一点,或多或少还是让不少债权人看到了一点希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