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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游遭遇事故 保险金不够旅行社应补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 17:23 今晚报

  新华社上海3月7日电(杨金志、黄懿清)上海游客

  刁某在境外旅游时遭遇严重车祸,构成十级伤残,虽有保

  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向他进行理赔,但是保险赔偿金尚不

  足支付医疗费用。于是,刁某将旅行社告上上海市卢湾区

  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2002年6月,刁某经上海银发旅行社有限公司的

  介绍向上海华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付款3300元,参加

  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旅游。2002年6月2日,由

  上海锦江旅游有限公司实际带队出发。2002年6月

  10日,刁某在马来西亚旅游中,被一辆

摩托车撞倒,手

  中的摄像机同时被撞落、所穿衣服破损。2002年6月,

  刁某委托上海市锦江国际旅行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2003年2月,刁某为修理摄像机花费570元。

  根据刁某申请,法院委托

司法鉴定中心对刁某进行法

  医学鉴定,结论为:左侧胫骨外侧平台骨折,左膝关节活

  动功能障碍的后遗症已达到道路事故十级伤残,刁某花费

  的医疗费用等已经远不止保险公司的赔款金额。于是,刁

  某将上海锦江旅游有限公司、上海华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

  和上海银发旅行社有限公司一同告到上海市卢湾区法院,

  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刁某向上海华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支付了

  相应旅游费用,与上海华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形成旅游合

  同关系。上海锦江旅游有限公司是具体带领刁某出游的旅

  行社,故上海华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上海锦江旅游有限

  公司均应依照约定履行义务并保证游客人身安全。在本案

  中,刁某在到达旅游地马来西亚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人

  身、财产受到损害,上海华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上海锦

  江旅游有限公司应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上海银发旅行社

  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仅起介绍作用,没有从中获益,在本案

  中不承担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因被告履行的是先

  行赔付的义务,考虑到原告身体遭受一定程度的侵害,因

  此酌情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由此,法院依法判决上海华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上

  海锦江旅游有限公司赔偿刁某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交通

  费、营养费、护理费、摄像机修理费、衣服损坏费、残疾

  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4000余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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