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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税扣除标准调整为4800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 11:56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包括基本费用扣除和附加减除费用

  从2006年1月1日起,外籍人员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每月4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广州地税表示,外籍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4800元/月是由1600元/月的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和32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构成。

  据了解,《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国务院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对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等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中,自2006年1月1日起,外籍纳税人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从原来的4000元/月调整为4800元/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文件《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月调整为1600/月,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因此,境内任职受雇外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扣除额与境内有住所人员(即本国人员)都是1600/月。

  对于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对象,《条例》列举了以下5类: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5、华侨港澳台同胞比照执行。因此,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境内任职受雇外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都从去年的4000元(800+3200)提高到4800元(1600+32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再次重申,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

  此外,新的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外籍人员及企业为外籍人员缴纳的境外
社会保险
不适用该条规定。黄宙辉王凌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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