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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所得税并轨在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 10:33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目前中国对内资企业的税收适用1993年11月26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对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4月9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就导致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税收负担差异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3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审议制定物权法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正在抓紧起草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就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作出规定,并将在今年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此外,还有23件立法项目也属于2006年的立法计划,大部分都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包括侵权责任法、企业破产法、监督法、行政强制法、预算法等。

  在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把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时,这位负责人表示,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新形势,建立公正、统一、透明的市场规则,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有必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起草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就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作出规定。

  此间有关专家对此表示,这意味着呼吁、论证、争论多年的“两税合并”问题即将得以解决。如果进展顺利,今年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将有望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2007年1月1日有望正式实施。

  据介绍,我国目前内资企业在任何地方的所得税税率都是33%,而外资企业在特区所得税税率是15%,在沿海14个开放城市是24%.内外资企业适用两套税法的做法全球鲜见,也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二者之间的差异直接带来了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不公平,在中国已进入WTO的情形下,两税合并显得异常迫切。

  去年以来,财税系统诸多人士对尽早合并“两税”表达了迫切的心情。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在去年初举行的一个论坛上表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一,最理想的状况是,2006年顺利走完相关的立法程序,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他同时表示,两税合并后,不出意外的话,应当给予外资企业一定年限的过渡期,期限有可能在5年左右。

  此后,国税总局以及财政部的多位官员也陆续表示,两税合并的时机已经成熟,中国不应继续拖延执行两税合并政策。财政部财科所苏民博士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希望两税合并越快越好。至于最终的进程如何,还要看相关程序进行得是否顺利。

  徐涛

  [相关链接]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气象站,以及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种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

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餐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数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四)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五)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六)企业遇有风、火、水、

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七)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八)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九)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十)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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