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和谐理念指导刑事立法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 08:52 中国经济时报 | |||||||||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院院长江必新提出 记者王晓红姜业庆3月5日北京报道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院院长江必新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过程中,应当以和谐理念指导刑事立法。 江必新谈到,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有序的社会,而一个有序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民
江必新认为,以和谐的理念指导刑事立法,就是要在刑事法律中强化人权保护,既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又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在社会利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利益、被害人及其家属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全面合理地保护人权;就是要将刑罚的重心从犯罪发生之后的打击转向犯罪发生之前的预防,从对罪犯的惩罚和报复转向对罪犯的教化和改造,从而达到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具体而言,首先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江必新指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理、心理尚未发育完成。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坚持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加大保护力度。一是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即由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性质、年龄、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对罪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暂不起诉的决定,同时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考验期满后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二是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暂缓判决制度。即法院对已经构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暂不判处刑罚,而是设置一定的考察期,让未成年被告人回到社会继续就业或学习,并对其进行考察帮教。待考察期满后再根据原判决事实和情节,结合被告人在考察期的表现予以判决。三是充分适用缓刑。对于那些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应当适用缓刑。 其次是加大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力度。根据刑事责任能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罪后表现的不同,刑法规定了一系列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这不仅是对犯罪分子认罪悔罪表现作出的正面回应,也有利于预防犯罪、改造罪犯、减少司法成本、化解各方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我国刑法虽规定了投案自首、戴罪立功等一系列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从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来看,应当进一步扩大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范围,加大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力度。 另外还要设立刑事和解程序。江必新谈到,我国传统的以国家起诉为标志的现代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主的现代刑罚制度存在许多弊端。一方面,国家与犯罪人严重对立、监狱人满为患、罪犯改造效果不佳;另一方面,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致使被害人抱怨社会甚至导致社会动荡。因此,有必要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体系设立刑事和解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限于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案件,适用对象限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程序内容是通过犯罪人、被害人及其他主体之间积极主动的沟通和交流,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犯罪人通过向被害人道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进行社区服务等行为,使被害人因犯罪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并求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同时,犯罪人也有机会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尽快改过自新、融入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