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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民协力消除霸王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 22:45 新京报

  新华社3月4日报道,中国消费者协会最近开展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不仅引起公众关注,也吸引了正在此间参加两会的部分代表、委员,他们也对“2005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点评,有关部门和人士对此做出了回应。

  对这些霸王条款,确实到了必须采取行动的时候了。那么,谁来行动?最重要的,恐怕是消费者自己、尤其是消费者协会;而政府部门应当也可以发挥一定作用。

  据中消协人士介绍,从消费者的举报看,目前全国消费者反映最为强烈的霸王条款当属垄断行业,其中以电信、铁路、电力、金融、保险等行业最为突出。而这些行业的垄断,都不是通过竞争自然形成的,而是行政性垄断。因而,对垄断企业的行为,政府特别的监管责任很重要,其中包括严格监管格式合同。

  目前,各垄断行业的格式合同,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是政府主管部门替企业拟定的,或者通过了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核。而政府部门当初在订立或审核这些格式合同时,更多考虑的是这些企业的便利和利益。

  还有另一种情形。尽管有些行业是竞争性的,但消费者却被强制使用格式合同。

  例如,在

房地产领域,有关部门从1996年1月起开始推广《商品房购销合同》,并强制要求,不论购买现房还是期房,不使用该格式合同的,房产管理机关将不予办理交易过户和权属登记手续。而这种格式合同范本条款的设计,大体上有利于
开发商

  市场经济乃是一种平等的经济,政府部门对企业和消费者要一视同仁,在企业的权利、利益与消费者的权利、利益之间保持平衡。在某种程度上,考虑到企业的垄断优势,甚至应当略微偏向于消费者。

  不过,有些政府部门对治理霸王条款似乎并不热心。

  有的部门虽然表示要治理“霸王条款”,但雷声大雨点小。在有的行业,尽管消费者对某些霸王条款的反响非常强烈,但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却没有及时反应,甚至为企业开脱。

  这等于鼓励垄断企业或不良企业的“霸王”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必须更多依靠自己的力量改变处境。

  我们看到,在房地产行业,不少购房人自发组织起来进行集团购买,集体与开发商谈判,修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迫使开发商放弃其不当要求,接受消费者提出的合理主张。企业之所以可以将不公平的格式合同强加给消费者,就是因为单个消费者面对强大的企业,天然处于不利位置。消费者的力量来自于团结,消费者如果组织起来,就可以在交易活动中与企业相抗衡。

  当然,消费者本来就有现成的组织———消费者协会。现在的问题是,各级消费者协会需要进一步“去行政化”,成为真正高效服务于消费者的公益组织。考虑到目前消费者的

维权意识,消费者协会可以组织那些具有公益精神、也具有一定维权技巧的消费者,成为志愿性的工作小组,与垄断企业或相关行业协会进行交涉。只有充分利用消费者的知识、经验和智慧,尤其是充分利用消费者天然具有的人气优势,消费者协会才能发挥出其最大力量。

  同时,消费者协会也可以探索抗衡企业的更多渠道。格式合同之所以能够隐藏很多霸王条款,是因为格式合同本来就是企业制定的。但是,消费者协会可以占据主动地位,自己组织专家起草格式合同,并与垄断企业进行谈判。如果垄断企业拒绝接受由消费者协会制定的格式合同,则完全可以呼吁消费者采取某种抵制措施。实际上,只要政府公平地充当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仲裁者,消费者就可以与企业进行相对公平的讨价还价。

  □秋风(北京学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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