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熠旎整理
为了使买卖双方都处于同等地位,人们发明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由银行出面担保。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就可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需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货款。
应读者的要求,本期我们为读者解读信用证。
信用证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立即或将来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受益人)一笔款项。卖方(受益人)得到这笔钱的条件是向银行(议付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例如:商业、运输、保险、政府和其他用途的单据。
信用证内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对运输的要求。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特殊要求。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UCP500》)办理。”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ReimbursementClause)。
信用证指示完整、明确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劝阻申请人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先有保证金再开证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账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账号,开证行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开立信用证之前,要求其在开证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操作流程
以跟单信用证为例,其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首先买卖双方明确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随后,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而开证行应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然后由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当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最后,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开证行在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而买方则凭单取货。
防范信用证诈骗
从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各种情况来看,诈骗分子的行骗对象主要是中方出口企业。为避免或减少上类诈骗案的发生,具体可实施如下防范对策:
第一,出口方银行(指通知行)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假冒和伪造。同时,还应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
第二,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或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
第三,银行和出口企业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应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或“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要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
第四,出口企业或工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彻底杜绝“预付履约金、质保金,佣金和中介费条款”等,以免误中对方圈套。
(含辛/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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