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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打消费官司 要注重证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 09:52 经济参考报

  去年3月1日,周女士在合肥合家福超市购买了铁山楂、山楂酪、山楂饴各一袋,同年11月3日,又购买了一袋烤鱼片。这4袋食品包装上都有“绿色食品”的标识及编码。细心的周女士回家上网查询了食品袋上的“绿色食品”编码,结果发现,她购买的食品根本没有经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授权使用“绿色食品”标识及编号。周女士非常气愤,她认为超市在进货时没有履行审查验收的义务,导致消费者被欺骗,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周女士将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超市退回13元购物款并赔偿13元,并向自己道歉。

  合家福超市称,他们没有出售冒用“绿色食品”标识的产品,他们出售的相同品牌的食品生产厂家已于2005年1月经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认证,取得了使用“绿色食品”标识及编号的权利。超市向法院提供了生产厂家的绿色食品认证证书。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周女士提供的食品外包装与现在超市销售的上述产品的包装不一致,绿色编码标识也不一致,所以仅有超市小票,没有其他证据,周女士不能证明她提供的食品就是从该超市购买的。而且,超市现销售的同品牌产品是经过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取得了绿色食品认证标志的。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周女士的起诉。

  明明提供了超市小票和产品包装,为何法院还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消费者败诉呢?消费者打

维权官司时,该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才能获得有利判决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合肥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孙卫东律师。

  孙律师说,此案中,周女士的行为是值得提倡的,但消费者打官司必须要有确实能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此案中,周女士感觉自己被欺骗了,她在第二次购买同样产品进行“取证”的同时还要注意“固定”证据,例如把自己的购物经历拍摄下来,或者请公证人员全程陪同自己购物,让公证机关出具在何时、何地购买了哪种产品,产品的编号、批次、生产日期分别是多少的公证书。这样在诉讼时就不会处于证明力不够、证据不足的不利地位。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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