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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得与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 09:43 经济参考报

  “郎顾之争”引发了全社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激烈争论,争论各方存在较大分歧。本文认为,国企改革有成就也有失误。

  国企改革的最大成就在于确立了正确的改革目标。回顾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可以发现,我们对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认识是逐步深化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也是在改革过程中不断调整的。

  1999年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它标志着我们从理论上完全厘清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并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明确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企业改革整体目标。

  国有企业改革整体目标包括宏观目标和微观目标两个层面,两者缺一不可。国有企业改革的微观目标,即企业个体改革所要达到的目标,这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国有企业改革的宏观目标,即整个国有经济作为一个整体通过改革所要达到的目标,这就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体现公有制主体地位这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经济模式。国有企业改革的微观目标主要是反映、体现和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微观机制的一般性质和要求,国有企业改革的宏观目标主要是反映、体现和适应了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这一制度要求,国有企业改革微观目标和宏观目标的有机结合与统一,构成了反映、体现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整体目标。

  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方式相似,国有企业改革是“摸着石头”走过来的。这种改革方式具有三个特点:一是自上而下由政府主导和推动,中央政府主要把握国有企业改革的大方向,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进行实验和探索,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工作;二是循序渐进,先试验后推广;三是“先上车后买票”即先探索“试错”再进行规范。采取这样的改革方式既有其合理性,更有其客观必然性,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前三个阶段尤其是如此。但是,实事求是地看,这种主要由地方政府制定和实施地方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手段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式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和局限,国有企业改革在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因此而付出了很高的代价与成本。

  其一,无论是为了实现“国退民进”所进行的企业调整重组,还是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进行的企业产权改革,都涉及到十分复杂、很难处理的利益分配调整和改革成本分摊问题,而为了能够快速推进改革,许多地方在这一重大问题上采取了“快刀斩乱麻”式的简单化操作,从而导致相当规模的下岗职工成为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主要的利益受损者和改革成本承担者,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国有企业改革的不公平性。

  其二,这种主要由地方政府自上而下主导实施的改革方式,实际上是沿用计划经济体制的行政手段推进市场取向的企业改革,具有明显的非法治性、非程序性、非透明性、非规范性的“人治”因素,加上改革方案与改革政策存在漏洞以及政治体制对官员(包括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机制与监督力度严重不到位,这就为少数人以改革的名义钻改革的空子、在改革中进行暗箱操作、通过合法的或非法的形式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开启方便之门,从而形成了相当规模的以通过种种腐败行为化公为私为主要特征的“隐形私有化”——比如从改革前期的“穷庙富方丈”现象到改革近期的顾雏军式的“资本玩家空手套白狼”现象,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财富不正当地流向少数人的同时,国有企业改革的社会公正性因此而流失。

  继续推进国企改革应该走法治化道路。在确立了正确的目标之后,实现目标的途径和方式就变得更为重要。在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已经十分清晰而明确的情况下,迫切要求改革的具体操作方式实现从由“人治主导型”向“法治主导型”转变。“法治主导型”操作方式的基本含义就是通过制订和实施完备配套的法律体系,用法律规范和监督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各种行为,运用法律来调整国有企业改革中各方的利益关系,运用法律来保障国有企业改革中相关各方即国家、企业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和职工的正当权益,用法律保障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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