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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没有继续征收的必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利息税恢复征收已有6年时间了,实际上利息税的征收没有达到启动消费拉动内需的预期效果,因此,利息税没有继续征收的必要”。这是全国政协委员、民生集团董事长王翔在人民大会堂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所指出的。

  王翔说,他将就此问题给本届政协大会提案。他说,利息税恢复征收的背景是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经济形势出现通货紧缩、投资不足、消费不旺的特征,为鼓励个人消费和投
资、把居民存款赶到市场上去是恢复征收的初衷。

  时过6年看,利息税的征收没有达到启动消费拉动内需的预期效果,2000年至2004年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一直在上升。且目前我国的经济形势已从6年前的

通货紧缩信号强烈转变为通货膨胀率升高。鉴此,利息税没有继续征收的必要。

  当然,王翔也不否认征收利息税自有积极一面,比如,对储蓄利息征税是国际上普遍做法,征收利息税在促进我国税收制度和金融制度与国际接轨、完善税收结构方面有积极意义,同时征收利息税增加了财政收入,承载了其他功能的实现。利息税经过严格复杂的法律程序得以开征,作为税种应保持其长期稳定。

  取消利息税似有“一刀切”之嫌,但保持现状,实行一成不变的20%税率,巨富者与维持生计者一视同仁,税收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功能未能发挥,的确需要进行改革。

  他举例说,目前的利息税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没有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随着利息所有额的多少而有所区别,导致中低收入者的相对税收负担比高收入者重,既不能体现公平,也不能促进消费。有资料表明,利息税的主要来源是定期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而定期储蓄的基本群体是中低收入者。利息税犯了与

个人所得税同样为人诟病的弊端:普通大众成为纳税主体。确有必要改变目前20%的比例税率。

  根据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对一个税种调整税率和增减税收优惠项目是可行的,何况利息税本身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税种。个人所得税已进行改革调整,利息税自然不应落后。要积极进行利息税改革,以利刺激中低收入者扩大消费,对高收入者进行调节。

  王翔建议:一、尽快启动利息税的改革。二、变比例税率为累进税率,可向个人所得税一样设计为较多级数。三、吸纳民意,尊重专家,制定出符合公众利益的起征点,累进税率的第1级数应比目前的20%降低,最高级数则可适当调高。(4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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