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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青鸟称保留起诉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 01:18 京华时报

  深发展发业界风险警示函

  北大青鸟称保留起诉权

  本报记者肖宾

  2月底,北京市高院发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东直门交通枢纽及东华广场面积9.13万平方米土地的查封。在摆脱诉案的干扰后,该项目的开发方城建东华公司正计划将工程顺利推进下去,但深发展方面出具的一份函件打乱了这一切。

  警示函件流转业界

  在北京市高院解除对东直门交通枢纽及东华广场面积9.13万平方米土地的查封后,一份具名为“深圳发展银行北京代表处”的风险警示函就开始在国内银行界流转。

  3月1日,本报记者看到了该函件的复印件。函件的题目为“关于东直门交通枢纽及东华广场商务区项目土地使用权涉嫌为赃物的函”,该函件注明的接收人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该函件还同时注明抄送单位为“中国

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函件的主要内容为———

  “2003年7月—8月,我行向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和首创网络有限公司发放了15亿元人民币贷款。后我行发现该贷款涉嫌合同欺诈,遂于2004年11月22日向深圳市公安局报案。

  经查,上述贷款资金大部分流入了北京市东直门交通枢纽及东华广场商务区项目(‘东直门项目’),由此,东直门项目土地使用权涉嫌为赃物。

  我行特此提示贵行,如果该土地名义使用权人北京城建东华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该土地使用权为该公司或其他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青鸟系公司)向贵行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则请贵行慎重考虑抵押物涉嫌为赃物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特此函告!”

  函件的具名为“深圳发展银行北京代表处”,函件的落款时间为“2006年2月26日”。

  深发展回避正面采访

  3月1日、2日,本报记者与深圳发展银行的多个部门进行了联系,但各个相关部门都没有正面回答关于该函件以及15亿元贷款方面的问题。

  3月1日,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深圳发展银行北京代表处”是深发展总行的直接派出机构,北京分行对相关问题并不知情。

  3月1日,本报记者又与深圳发展银行总行办公室的有关人员取得了联系,该工作人员表示,这种风险警示函件其实是业界的潜规则,但对这份具名为“深圳发展银行北京代表处”的函件并不了解。随后,该工作人员表示,将就该问题向银行内部进行查询,然后才能答复相关问题。

  3月2日,该总行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经过一天的查询,并没有查到具体的负责人,所以无法就函件问题做详细的说明,而且领导也没有布置其对相关问题接受采访,并建议记者直接对函件的具名单位“深圳发展银行北京代表处”进行采访。

  随后,记者与深圳发展银行北京代表处取得了联系,该代表处的一位女士表示,她本人对相关函件的内容并不清楚,并拒绝把记者的采访要求转达给代表处的负责人,随后质问记者是从何渠道看到该函件的。该女士同时表示,代表处能否接受采访要由总行负责。当记者表示正是深发展总行办公室的人员建议本报直接对该代表处进行采访时,该工作人员直接挂断了电话。

  警示函影响颇大

  通过对银行业的人士进行采访后,记者了解到此类警示函对企业的杀伤力颇大,会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银行对企业的评级。

  3月2日,记者与一家该函件注明的接收行取得了联系。该银行的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对该银行是否收到具名为“深圳发展银行北京代表处”的函件这一问题目前不好回答。像此类函件一般都是由

银监会进行发布,这种函件起到了交流信息的作用,对企业、资产的评级,各家银行实际上都有自己的评级模式,最终会否影响到贷款发放,还是主要取决于银行自己的风险评估模式。该函件的内容涉及到了法律内容,对其造成的影响不好进行评价。

  银监会的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该函件的内容虽然提到了“涉嫌为赃物”等法律词汇,但应该不是法律定性,只是风险提示。相信函件的发出行也是进行了一定调查后,才会做出类似举动的。像类似的函件,银监会经常会向各家银行发布,但对各家银行间的警示函交流情况则不了解。该负责人同时表示,这种函件肯定是有很大影响力的,直接会对企业的融资能力造成极大的影响。

  北大青鸟保留诉权

  北京城建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东直门项目”的权益人,而城建东华为北大青鸟旗下企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北大青鸟负责人对该函件表示了强烈的愤慨。

  该负责人表示,在东直门项目解冻后,相关方面本来都在积极工作,想确保这一奥运工程的顺利进行,没想到又发生了意外。该函件对北大青鸟直接造成了侵权,对北大青鸟在金融机构中的声誉造成了损害。

  北大青鸟方面的律师对记者表示,从函件的内容看,函件的出具方直接称“东直门项目土地使用权涉嫌为赃物”,这种说法是非常不负责任的,是否为赃物只能由法院来认定,其他机关都不能擅自就将“赃物”一词加到别人身上,这直接导致项目融资出现障碍、项目的市场价值大为减少。目前,北大青鸟方面正在积极应对相关问题,并保留追究当事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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