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从2006年起,南京已组建工会的百人以上企业,员工工资必须实行“工资集体协商。以后南京将有更多的企业职工享受到“工资协商的待遇。
《意见》明确规定,到今年底,百人以上、生产经营正常、已组建工会的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其他建立工会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制率力争达到50%
。到2009年底,全市组建工会的企业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合同对职工的覆盖面达到85%以上。符合要求的企业,每年均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行业)的劳动定额、工价,工资正常增长水平及分配办法,企业(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等。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有所侧重,效益好的企业重在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困难企业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欠薪补偿制度。
《意见》还强调,企业工会要积极主动地启动邀约程序,适时发出“邀约书,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要求。对于工会发出的要约,企业方在20日内未能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其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对整改指令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处罚,酌情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3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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