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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 11:13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WTO所倡导的贸易自由化使关税、配额、许可证等传统保护手段的作用大大削弱,以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为主要手段的贸易摩擦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中“没有硝烟的战争”。根据商务部的统计,2005年我国遭遇反倾销调查51起,涉案金额17.9亿美元,已连续11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反倾销成为最常用贸易保护工具

  根据2005年5月世界贸易组织公布的统计数字,从1995年至2004年,全球共发起反倾销调查2646起,仅2004年下半年,就有17个WTO成员对32个国家和独立关税区的出口产品展开了103起反倾销调查,其中发达成员占26起。在过去十年,印度(400起)、美国(354起)、欧盟(303起)是WTO中提起反倾销诉讼最多的三个成员。反倾销已经成为主要经济体特别是发达国家最常用的贸易保护工具。

  统计还显示,截至2005年6月,WTO共受理各类贸易争端332起,远远超过GATT运作48年所受理的238起。其中既有涉及全球范围的贸易摩擦,如日美“汽车战”、欧美“香蕉战”以及美国实施部分钢铁产品保障措施引发的全球钢铁贸易战,也有涉及古巴、巴拿马、新西兰等诸多发展中小国的贸易摩擦。贸易摩擦的范围已经打破了仅局限于发达国家间的格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间的摩擦迅速上升。在WTO所受理的332起贸易争端中,发展中成员作为申诉方的有182起,约占54.6%,作为应诉方的有142起,约占42.5%。而在GATT受理的238起贸易争端中,发展中成员作为申诉方和应诉方总共才占25.6%。

  根据商务部的统计,2005年我国遭遇反倾销调查51起,涉案金额17.9亿美元,已连续11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2005年,我国还遭遇国外发起的特保案件7起,涉案金额2.2亿美元;保障措施5起,涉案金额0.9亿美元。

  据商务部介绍,从国别看,美洲国家对我国特保调查及威胁增加,7起特保调查中有5起发自美洲国家。欧盟、美国对我国贸易救济调查仍居高不下,涉案金额14.8亿美元,占全部涉案金额约70%,且欧美在适用反倾销规则方面更趋严格。另外,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对我国贸易救济调查频繁,全年共发起贸易救济调查37起。

  从涉案产品看,主要集中于轻工、纺织、机电等我国具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其中纺织品贸易摩擦最为突出。

  从救济手段看,仍以反倾销调查为主。特保调查于2005年下半年进入第二次频发期。发达国家频频使用技术性贸易措施和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利用进口禁令、海关估价过高等手段对我国出口产品设限。

  企业应成为反倾销应诉主体

  业内人士分析,长期以来,我国向欧盟、美国出口的产品大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纺织品、服装、鞋、玩具、家用电器、箱包等。这些附加值不高、产品差异化水平较低而价格竞争力又较强的产品出口,一旦大批量出口后,极易引起欧盟、美国的警惕,导致我国出口产品遭遇种种限制。此外,我国的对外贸易地理方向比较集中,出口产品75%以上销往美、日、欧盟这三大地区,而这三大地区既是全球经济衰退的主流,也是非关税壁垒的发源地,因此,贸易保护主义重新升温。

  另外,国内企业为争夺市场,相互间压低价格,致使少数地方出口秩序较混乱。而我国的出口企业对特定市场大多缺乏长远打算,一发现新的市场,就会蜂拥而入,最终结果不是被进口国进行反倾销,就是被当地消费者放弃。这种低价出口和出口的无序增长,不仅使我们丧失了正常应得利润、自降了出口商品的档次,更加大了我国遭遇贸易摩擦的几率。

  我国企业的自我防护意识差、预警机制不完善也加重了我国在贸易摩擦中的损失。更重要的是,由于对国外市场的动态了解不及时,即使在国外企业或行业中介组织已经决定或表现出对某种出口产品的关注,并可能付诸调查、决定立案时,部分企业仍不改原有的出口战略,继续大量涌入出口市场,使自身陷于被动地位。

  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副代表兼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王世春局长曾表示,反倾销应诉决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更是企业的事。政府的工作是指导协调,搞好各方面的服务,在反倾销应诉个案中,政府不能越位,代替企业打官司,企业应当成为反倾销应诉中的主体。

  王世春说,在应对国外贸易摩擦的同时,企业不能回避自身在生产、销售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在生产环节,要从以牺牲环境、大量消耗资源,漠视劳工权利为代价的数量扩张型向注重质量、注重效益的质量扩张型转变。在出口环节上,要积极实施市场多元化、以质取胜的经营策略。在面对国外贸易限制措施时不等、不靠,主动提升自身应对能力。要善于运用贸易救济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小知识:

  反倾销概念及其界定

  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行为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的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所谓反倾销就是指进口国(地区)对实行倾销的进口商品采取严厉的措施以抵消对本国(地区)产业所造成的损害,防止对新建产业的威胁。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只有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倾销才能实施反倾销制裁:

  1、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所谓正常价格是指:A、相同产品在国内消费时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B、在正常交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C、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推销费用和利润。但在具体议定过程中,由于各国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同,各国对生产成本核算的方法也不同。这就使正常价格的认定存在极大的偶然性和非科学性。

  2、倾销产品对进口国相似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国内某项新建产业产生严重阻碍。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实质损害”或“严重阻碍”的界定比较模糊,使得损害的确定极具主观性。

  3、倾销与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非常困难,其它因素导致的损害往往被忽略或故意不予考虑,而过多地考虑倾销对产业和市场所造成的损害,使得反倾销得以成立。

  反补贴

  所谓反补贴,是指成员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正的竞争秩序,针对补贴行为采取措施以便抵消不正当补贴的行为。反补贴措施,是指进口成员针对出口成员对其产品进行法律不允许的补贴而对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报复措施,反补贴的主要措施就是对享有补贴的进口商品征一种特别的关税———反补贴税。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只有当禁止性补贴和可申诉补贴进口成员的产业造成损害时,才可采取反补贴措施,而对不可申诉补贴不允许进行反补贴措施。

  采取反补贴措施前,通常要经过以下程序:⑴调查;⑵证据收集;⑶协商;⑷损害的确定;⑸补贴额度的计算。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指当进口激增的产品,对生产国内同类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采取的一种限制进口的措施。如提高关税、实施关税配额等。通常认为,反倾销和反补贴针对的是不公平的贸易,而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的贸易,所以保障措施实施具有其相当的特殊性。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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