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范围扩大到M2、M3类车辆,即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的载客车辆。至此,《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范围已扩大到M类全部车辆。
2004年3月12日,四部委联合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决定首先从M1类
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一年以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截止到2006年2月24日,先后已有25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厂进行了近40次主动召回,涉及车辆37万余辆。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推进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将事故频发、问题突出的M2、M3类车辆也纳入召回管理范围之内。
按照《管理规定》,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另一方面,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对于明知有缺陷而隐瞒不报的汽车制造商,主管部门除责令其进行召回外,还要向社会公布,并依情节轻重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公众还可以通过主管部门设立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网站来了解更多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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