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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涉及9座以上客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 12:07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周逸梅江云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昨天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范围扩大到M2、M3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的载客车辆)。至此,《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范围已扩大到全部客车。

  记者从质检总局了解到,M类汽车指的是至少有四轮的用于载客的汽车,其中M1类汽
车特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M2类指的是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而且车重低于5吨的客车,M3类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而且车重超过5吨的客车。

  按照《管理规定》,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相关调查的建议。另一方面,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对于明知有缺陷而隐瞒不报的汽车制造商,主管部门除责令其进行召回外,还要向社会公布,并依情节轻重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公众还可以通过主管部门设立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网站来了解更多有关信息(www.qiche365.org.cn)。

  另外,国家质检总局还将针对给

交通安全和交通设施带来重大威胁和安全隐患的“大吨小标”与未加装安全护栏的载货车辆展开调查,待条件成熟将N类(载货车辆)纳入召回范围。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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