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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7鞋厂被法院强制执行“劳动调配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 12:03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依法行政 企业也喊冤?

  本报记者王建平

  最近,惠州市惠东县吉隆镇华达、仕发、美人匠等7家鞋业有限公司分别接到县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责令这7家鞋厂在限期内执行申请人惠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
05年9月2日作出的惠东劳社字(2005)第15号、16号等《行政处罚书决定》的义务。即向县法院缴交应执行案件款20000元,逾期滞纳金45000元,补回申请人诉讼费100元,三项合计65100元。逾期不执行,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惠东县7家鞋厂为什么会被县法院强制执行?这7家被申请的企业与县劳动保障部门又有什么法律纠纷?为此,记者来到惠东县进行采访。

  企业:合法权益遭到侵犯

  惠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为什么要对这7家企业进行处罚?接着,记者采访了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主管的何队长,他向记者介绍讲述了这一案件的原由。

  他说,《劳动法》颁布已经10周年,可在惠东县有些地方依然存在用工很不规范的现象。去年,根据县劳动保障局的要求,县劳动监察大队组成2个工作组,分别在吉隆、黄埠两镇各抽查了40家企业。发现被抽查的企业中,用工不规范的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没有办理招用工手续,没有进行劳动年审,没有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等。于是,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他们及时发出了整改指令书,要求他们在当年的4、5、6月进行自行整改,并补办招用工手续。

  自从整改通知书发去出之后,大部分有问题的企业已自行整改,可有少数的企业还是没有行动。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只好亲自下到这些厂里进行教育,督促整改。到2005年7月为止,仍旧有仕发、华达等7家鞋厂拒不接受整改意见。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还通知这7家企业前来进行陈述和申辩理由,他们也没有接受。

  为了彻底达到教育整改的目的,2005年9月2日,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向仕发、华达等7家鞋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作了2万元的处罚。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他们,在接到该处罚决定书后60日之内向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惠东县政府提请行政复议,也可向惠东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在60日之内这7家企业并没有行使自已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按时缴交2万元的罚款。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只好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第五十一条规定,除了摧交2万元的罚款外,还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合约4.5万元。同时,申请惠东县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何队长还告诉记者,企业按用工人数缴交劳动调配费是这次抽查的一个方面,如果他们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缴交了,可能会考虑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主要是在企业用工规不规范上考虑,完全是依法行政,并不存在侵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至于为什么会只处罚这7家企业?何队长还解释说,由于劳监部门人手不够,这次只抽查了部分企业,如果发现哪些企业用工不规范也欢迎大家举报,县劳监部门同样依法查处。

  劳监部门:强制执行合理合法

  惠东县仕发鞋业有限公司的老板林仕发告诉记者,他的鞋厂在1990年开办时就到吉隆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所办理了招用工手续,以后每年在交劳动调配费由镇劳动管理所代理年审就行了。

  2004年,厂里所交的劳动就业调配费是4000元。没想到2005年被突然增加到1.2万元,他一下无法接受,认为镇劳动管理所向工厂收缴劳动调配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完全是信口开河,擅自抬高该项收费,当场就拒绝了。因此,2005年他的招用工手续也没有得到及时年检,这不是工厂自己的过错,完全是镇劳动管理所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林仕发很气愤地说,他于2005年12月1日到镇劳动管理所交完当年的劳动调配费后,12月26日就接到了县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通知》、《行政裁定书》。他想不明白的是既然交了劳动调配费,为什么还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再说滞纳金大于本金是不是合法?

  从另一方面讲,(2005)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认定他们的用工人数也不正确,他们工厂真正的固定工才50多人,且全部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签劳动合同的是临时性帮工,干3至5天就走了,而劳动保障部门强行认定他们有150人,从而单方面提高劳动调配费,这是完全没有任何证据的。

  针对这一问题,美人匠鞋业有限公司的老板林焕民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惠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05)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身就不公平,黄埠和吉隆两镇大部分企业招用工手续都很不规范,为什么只处罚他们7家鞋厂?

  再说这几年工厂确是不景气,特别是去年被外商骗走了200多万元的货款,导致工厂资金周转特别困难,劳动调配费迟交了几个月难道就会遭此严重的处罚?他希望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将近年来的收费情况向所有企业公开,不要只把矛头对准某些企业,不要因企业没有及时缴交劳动调配费就不给予办理劳动年审。

  主管部门:劳动调配费收取有依据

  这7家企业所反映的收取劳动调配费是否合法?记者接着采访了惠州市物价局的有关负责人。

  他们告诉记者,关于劳动调配费的收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在粤价(2004)334号文第一点已作出规定,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发改价格(2004)1405号文第二点有关要求,经对农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重新审核,降低原省政府批准收取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的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10元,降为每人每月9元。

  就劳动调配费的收取,惠州市政府办公室在1996年10月20日发布的《转发市劳动局物价局关于加强临时工调配费管理工作的意见通知》中第二点也作出明显规定:“各级劳动行政机关所属的就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责任制,严格按市政府(1995)73号文规定,实行‘两证一票一簿’制度,做到管理、收费、服务一体化。”从以上两点分析,劳动调配费必须按每人每月9元的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抬高收费标准。

  劳动调配费究竟按哪种用工类型的人数来收取?没有缴交劳动调配费到底合不合法?记者接着来到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了进一步了解。劳动就业科的田主任介绍说,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招用流动人员后自招用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按省物价局的规定缴纳劳动调配费。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将审查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就业情况纳入劳动年审范围。

  这充分说明省政府对招用工流动就人员有严格的规定,企业招用工后,首先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缴交劳动调配费。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年审时要求企业先办理用工备案手续,与职工签订合同,再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工资发放表。可见,企业缴交劳动调配费是劳动年审中的一个必要程序。企业不缴交劳动调配费,劳动保障部门不给予劳动年审是正确的。

  到记者发稿为止,这7家鞋厂还没有按规定缴交案件执行款,惠东县法院也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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