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近日向媒体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于2006年2月28日发布并将于2006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
赔偿限额定为40万元
新规定确定赔偿限额为40万元,主要考虑公民收入水平和航空公司承受能力。2005
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预计为10450元人民币,按照遇难旅客30年的收入计算,再加上遇难旅客丧葬费、家属往返食宿费等,所以将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为40万元人民币。
托运行李损坏或丢失航空公司赔偿
我国民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所谓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对于旅客托运行李在搬运、传送带传送时损坏或丢失,如果该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的掌管之下,承运人应当在新规定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意外险和赔偿不冲突
新规定中“航空旅客自行投保航空意外险的赔付不得减免承运人责任”是指,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并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后从保险人处获得了赔偿,这种赔偿属于旅客和保险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航空承运人仍应按照本规定在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煜儒)
(含辛/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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