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人:死者陶平平父母
维权律师:陈铭律师
广东永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悲剧:车上解手一命呜呼
2002年10月19日晚9时许,陶平平于恩平搭乘一辆由广西开往广州的车牌号为桂P-86281双层卧铺大客车。当时陶平平要求司机停车下去小解,司机称现在不能停车,前方有加油站,到加油站再停。22时左右,陶平平爬上客车的最后一排铺位,准备向车窗外解急。当时车行至325国道恩平市君堂镇路段,由于车上未安装任何防护栏和安全带等防护措施。汽车突然一个拐弯,陶平平从车窗跌落出去。最后一排的女乘客陈某见状惊呼:“有人跳车了!”当时司机知道出事了,但并未立即停车,继续向前开了几公里之后在一加油站停下来,再租了一辆摩托车赶往出事现场。当时陶平平已经不省人事,司机拨打120,22时15分,陶平平被送进恩平市君堂卫生院抢救,诊断结果显示:其脑出血,脑挫裂伤,左侧血液胸,心率减慢征兆。23时30分,陶平平又先后被送往恩平市人民医院及广州军区总医院抢救,10天后,陶平平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结果为:陶平平从客车上跌下时是头先着地,其致死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人命关天,陶平平死亡的责任,到底由谁来负呢?
助弱:为讨公道多方取证
之后,陶平平的父母委托我做他们的代理律师,我在分析后认为此案的胜败关键在于能否获取相关证据。于是进行了相关调查取证,辗转往返于湖南邵阳、广州、恩平等地,终于获得了以下证据:
1、由恩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给广州市殡仪馆的《证明》,证明当日陶平平在恩平市搭乘客车时从车上跌下,抢救无效于同年11月2日死亡。
2、恩平市公安局君堂派出所出具给运输总公司及陶平平家属的《告知书》,证明2002年10月19日陶平平搭乘桂P86281大客车,当车行至恩平市君堂镇路段时,乘客陶平平从车窗跌落致死亡的事实。
3、恩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其致死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致广东省永信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函,证明桂P86281客车年检有效期为2002年1月30日,故2002年10月19日该车处于非法运行状态。
5、原告拍摄的桂P86281客车照片,证明该客车没有按国家标准GB/T16887-1997《卧铺客车技术条件》安装车窗防护栏和安全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887-1997《卧铺客车技术条件》第四条技术条件中第4.4.5安全性方面规定:双层卧铺的上铺两侧应有防护措施,靠侧窗侧应安装不用工具即可拆卸的活动护栏;每张卧铺应安装至少二点式安全带。
维权:家属终获赔11万
2002年12月2日,我将民事起诉状提交到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要求广西防城港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东兴汽车站,向死者陶平平的父母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9584.39元。该法院受理了我们的申诉材料,2003年6月10日,一审判决我们胜诉,判令广西防城港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东兴汽车站,赔偿陶平平的父母约11万元人民币。
2003年6月28日,广西防城港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东兴汽车站不服一审判决,他们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恩平市人民法院(2003)恩法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2003年11月10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陶平平的父母终获11万元的赔偿。
本报记者肖航
[律师感言]
1、作为一名律师,要讲究诚信,要敢于仗义执言,为民请愿要有吃苦耐劳的奉献精神,为人提供法律援助,不要处处以金钱来衡量一切,要用自己的良知、虔诚和社会责任感来赢得当事人的信赖和尊崇。
2、身为律师,办案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一切事实和证据都必须是亲自调查核实,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律师推荐
陈铭:广东永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专业领域:经济、民事、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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