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日前出台《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将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执业行为。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实现对公证机构监督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司法部依据公证法规定,在认真总结公证管理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具体分为总则、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名称和执业证书管理、公证机构执业
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47条。该办法对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公证执业区域;规范公证机构的名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分工、具体内容、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较好地体现了公证机构在公证执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强化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
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证书编号办法由司法部制定。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是公证机构获准设立和执业的凭证。按照这个办法,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公证机构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执业区域、证书编号、颁证日期、审批机关等。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在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应加入地方和全国公证协会
从3月1日起,各公证机构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作为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公证协会依照公证法和章程,对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公证机构需具备“五大条件”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要有自己的名称,有固定的场所,有两名以上公证员,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六项行为被禁止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新华社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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