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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范围将扩大至全部载客车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 08:47 今晚报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黄全权)自2006年8

  月1日起,国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范围

  将扩大到座位数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

  至此,国内载客车辆全部纳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范围。

  这是记者28日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

  四部委2004年3月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

  理规定》,我国自2004年10月1日起首先从M1类车辆(包

  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

  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截至2006年2月24日,已有25家

  国内外汽车制造企业进行了近40次主动召回,涉及车辆37

  万余辆。

  在M1类车辆被纳入召回管理的基础上,9座以上客车

  的召回管理也日渐进入有关部门的视野。有关统计显示,

  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45万多起,其中一次死

  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47起。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

  营运客车肇事29起,造成480人死亡。造成事故原因之一

  是车辆总体构成不合理,整车安全技术性能较差。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

  管理中心经过一年多的运行,已经基本具备了对9座以上

  载客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条件。同时,涉及此范围的大部

  分企业也已基本完成了相应的准备工作。

  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车主有权向主

  管部门及有关方面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

  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另

  一方面,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

  回。对于明知有缺陷而隐瞒不报的汽车制造商,主管部门

  除责令其进行召回外,还要向社会公布,并依情节轻重处

  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同时透露,将针对给

交通安全

  和交通设施带来重大威胁的“大吨小标”与未加装安全护

  栏的在用载货车辆展开调查,待条件成熟时将载货车辆纳

  入召回范围。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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