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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集合理财面临扩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 02:40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曹西京

  近日,证监会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草案)》发至部分创新试点券商手中,经征询意见和修改后,将择机颁布实施。细则将集合理财业务扩大至规范类券商,并对集合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销售渠道和托管等作了界定。与以往相比,最大的变化是集合理财发行主体增多,市场竞争将更激烈。

  规范类券商获资格

  细则提出,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必须是创新类或规范类证券公司。这意味着,除已有的15家创新试点券商外,15家规范类券商也可从事集合理财业务。监管层将在总结已有产品成熟经验的基础上,鼓励集合理财产品做大。

  发行渠道拓宽

  细则还提出,券商可自行推广集合

理财计划,也可委托其他有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券商代为推广;券商应选择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作为集合计划的资产托管机构。这意味着今后券商集合理财销售渠道将增多。但据了解,已有集合产品发行主要靠券商自己,银行代销的只是一部分。一家创新类券商负责人表示,代销券商主要集中在优质券商,而他们自身也会推出
理财产品
,可能更愿意销售自己产品而不是代销,因此对此不能寄予太高期望。实际上发行还是要依靠券商品牌和操作理念,以及以往理财业绩。销售渠道的增多也意味着销售成本提高,效果如何还待实践检验。

  与基金同质竞争

  尽管从细则看,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开始“基金化”,但光大证券范振彤认为,与基金投资者相比,集合理财客户群体风险承受能力更强。在规范类券商也分享这块

蛋糕后,集合理财将面临基金同质化现象,竞争将更激烈。

  分析人士称,尽管集合理财今后有所放开,但作为私募产品,与证券投资基金还是有很大区别,包括认购起点较高、信息披露半透明、流动性相对不足等。当然其优势在于管理费相对低、收益较高、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等。从投资范围看,券商理财产品可投资基金,但目前基金不可以投资基金产品,而且集合产品根据对市场的判断,可以短期空仓灵活操作,而基金成立后须在3个月内建仓,建仓后须保持一定仓位等。同时基金面临业绩排名压力,而券商理财产品更追求绝对收益。

  现有产品收益好

  目前已有11家创新试点券商共发行了13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总规模达145亿元。虽然运作时间尚不足1年,但这些产品普遍表现不错,截至昨天,这些产品全部盈利。其中东方证券的“东方红1号”等偏股型产品业绩优于大部分基金,而其它配置型和货币型集合理财产品的净值增长率,也不逊于同类基金。

  业内人士认为,去年集合理财刚推出时,管理层担心会侵占基金理财市场。现在看来券商理财总体规模不大,业绩也不错,因此决定扩大这个市场。这也反映了管理层对集合理财产品的认可,有利于增强券商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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