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失事 赔偿额提至4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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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13:53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旅客自买保险另赔,行李赔偿责任限额3000元 本报综合消息 从下月开始,航空公司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到了40万元人民币。昨天,民航总局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并从3月28日起正式施行。
在《规定》中,还首次提出了对乘客携带物品、托运行李的赔偿,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新《规定》还规定,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该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袁耀辉司长昨天就其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在回答传送带上损坏了谁赔的问题时,袁耀辉说,对于旅客托运行李在搬运、传送带传送时损坏或丢失,如果该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的掌管之下,承运人应当在新《规定》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有些航空承运人委托机场或者其他地面服务公司代理地面服务,如果造成旅客托运行李在搬运、传送带传送中的损失是代理公司的责任,航空承运人在向旅客赔偿后有权向代理公司索赔。 当有记者问及延误造成损失怎么处理时,袁耀辉说, 按照民航法的有关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来源: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