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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损害赔偿下月行新规乘机受伤害最高获赔40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08:58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张琦】一部关于航空运输中的损害赔偿新规将在下个月正式实施。届时,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如果发生意外伤害,能够获得的赔偿责任限额将由7万元提高到40万元。同时,旅客托运的行李如果发生损毁,赔偿责任限额将由原来每公斤50元提高到100元。

  记者了解到,《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在今日发布,并于3月28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新规主要适用于我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并对损害赔
偿的标准、最高限额等内容做出了详尽规定。损害赔偿内容涉及旅客、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旅客托运的行李及货物等。

  具体来说,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早在1989年实施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中明确,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且承运人不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不可抗力或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该规定曾于1993年进行修订,将赔偿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7万元,修订后自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并一直沿用至今。

  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记者查阅《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相关规定表明:由于发生在上、下航空器期间或航空器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灭失,承运人负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相比原有规定,新规定将赔偿限额提高了1000元。

  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而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如果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这就意味着,在新规实施之前,如果旅客托运的价值数万元的贵重物品发生损毁,在没有行李价值声明的情况下,只能按每公斤50元赔偿。

  据介绍,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旅客自愿保险原则。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该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今后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民航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责任编辑: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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