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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阳光”堵死国资流失漏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07:58 经济参考报

  透析涉讼经营性国有产权交易“重庆模式”

  从2005年2月1日起,重庆在全国率先将涉讼经营性国有产权的处置,交由法院委托拍卖机构,统一进入国资监管部门监管的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阳光交易”。

  截至去年底,进入重庆联交所处置的涉讼经营性国有产权项目共计16宗,实现交易
额4亿余元,成交价比起拍价净增3914.8万元,增幅达9.75%。有关专家认为,这一涉讼经营性国有产权交易的“重庆模式”,充分挖掘了“价值发现”潜力,使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得到控制,确保了大量涉讼经营性国有产权在转让过程中实现保值增值。

  “阳光交易”取代“场外交易”

  2005年3月31日,第一宗涉讼经营性国有产权进入重庆联交所进行“阳光交易”——公开拍卖。重庆化工机械厂是一家国有中型企业,自1994年以来年年亏损,长期高负债经营,2004年6月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该项资产的处置关系到广大职工能否得到妥善安置、债权人利益能否得到最大限度保护和社会稳定。

  “阳光交易”最终获得了非常突出的效果:重庆化工机械厂设备进场拍卖时起拍价650万元,14家竞买人经过三十几轮竞价,最后以1556万元成交,增值达906万元、增幅高达139.4%。

  政府3号令难堵涉讼国资流失漏洞

  经营性国有产权,是指包括资源性国有产权在内的企业国有产权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产权。对涉讼经营性国有产权的处置,目前全国法院普遍的做法都是由当事人选择拍卖机构,法院认可后委托拍卖机构加以处置。

  据了解,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曾明确规定,经营性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规范交易。然而由于涉讼经营性国有产权的处置不属于3号令调整的范围,国资监管部门对此类拍卖活动难以监控,一些人便通过诉讼的路子绕过监管,进行场外交易或“体外循环”,致使“暗箱操作”“自卖自买”“贱卖贱买”国有资产的现象时有出现,国有资产流失漏洞依然不少。

  “重庆模式”应运而生

  涉讼经营性国有产权的处置,是否必须纳入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国家现行政策尚无明确规定。重庆市国资委、高级人民法院一致认为,规定涉讼经营性国有产权的处置必须进入指定的交易所进行交易,符合国务院和重庆市的国资监管法规的要求。他们于去年2月分别下发通知,要求全市范围内涉讼国有产权含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财产的处置统一进入重庆联交所公开挂牌交易。

  据了解,重庆联交所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重庆市国资委指定的重庆唯一的国有产权交易及鉴证机构,由13家大型企业集团联合出资发起组建,接受由重庆市经委、科委、监察局等成员单位组成的“联交所管委会”和市国资委的监督管理。

  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胡郑荣介绍,涉讼经营性国有产权交易的“重庆模式”核心有两点:一是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涉及拍卖经营性国有产权的,政策性破产企业除外,统一由市国资委委托人民法院确定拍卖机构公告,在重庆联交所公开拍卖。二是政策性破产企业对评估和拍卖机构的选择,由重庆联交所在其会员中随机产生。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赵万一教授认为,重庆联交所作为重庆惟一的产权交易机构,为国有企业提供了好的交易平台、规范了交易程序。

  重庆联交所副总经理李桑表示,涉讼国有产权进入重庆联交所拍卖,可能会增加几千元的场租费,但是这种公开拍卖所产生资产增值会远远高于场租费。而对一些由于暗箱操作等造成的隐性成本而言,这些费用更是微不足道的。

  重庆市国资委副主任刘轶茙说,重庆联交所在涉讼经营性国有产权的具体处置过程中,可通过完善处置程序、规范操作,在不影响司法处置效率的情况下,实现“阳光交易”,防止涉讼经营性国有产权在转让环节流失,快速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产变现。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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