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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提至40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07:58 经济参考报

  但航班延误赔偿限额尚未规定

  本报讯 记者27日从民航总局获悉,《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于2月28日发布,并将于2006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我国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40万元人民币。

  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袁耀辉说,新规定同时还提高了旅客的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及货主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

  他表示,新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除民航法另有规定外,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下列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二是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三是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规定同时明确了今后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民航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承运人赔偿与旅客自行保险的关系。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该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但是,新《规定》中并未规定延误赔偿的限额问题。袁耀辉表示,对于延误给旅客造成的损失,仍应按照民航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处理。按照民航法的有关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

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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