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于3月28日起正式施行
国内航班赔偿限额提高到40万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赔偿限额为3000元,托运行李赔偿限额为每公斤100元
【本报讯】综合新华社报道,中国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27日向记者介绍说,经国务院批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于今日发布,并将于2006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我国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40万元人民币。
随身携带物品赔偿限额3000元
这位负责人说,新规定同时还提高了旅客的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及货主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
他表示,新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除民航法另有规定外,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下列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规定同时明确了今后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民航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航空承运人在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损害超过限额的,航空承运人对超过限额的那部分则不予赔偿。
此外,这位负责人说,规定还明确了承运人赔偿与旅客自行保险的关系。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该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今后将适时调整限额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新《规定》确定限额为40万元,主要考虑公民收入水平和航空公司承受能力。2004年中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21.6元人民币,2005年预计为10450元人民币。新《规定》以此为依据,按照遇难旅客30年的收入计算,再加上遇难旅客丧葬费、家属往返食宿费等,所以将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为40万元人民币。
他认为,赔偿责任限额太低,不足以保障旅客权利;限额太高,企业也难以承受。
他同时表示,考虑到随着物价上涨、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民航总局在今后紧跟经济发展,适时调整限额。
该负责人表示,按照我国批准的国际民用航空条约和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航空运输中的赔偿问题是以运输性质属于国际航空运输还是国内航空运输来划分的。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对于旅客的赔偿责任,不论旅客国籍是外国籍还是本国公民,均按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赔偿标准在法律上是相同的。在具体理赔中,航空公司可能考虑对收入高的一部分外国旅客给予适当补偿,这是航空公司的事。
新《规定》仅适用于中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不适用于国际民用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
这位负责人还强调,自新《规定》施行之日起发生的空难赔偿或对旅客、货主的各种损害赔偿,适用于新《规定》。新《规定》施行之前的空难赔偿或各种国内航空运输中的损害赔偿,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则不按照新《规定》执行,而是按照原《暂行规定》执行。
据介绍,《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实施的同时,1989年发布、1993年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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