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民航赔偿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40万元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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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 17:3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二月二十七日电 (记者 周音) 中国今日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并将于三月二十八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定》将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由过去的七万元人民币提高到四十万元。 与此同时,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为人民币三千元;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每公斤为人民币一百元。航空承运人
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袁耀辉司长在此间介绍,新《规定》确定限额为四十万元,主要考虑公民收入水平和航空公司承受能力。二00四年中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九千四百二十一点六元人民币,二00五年预计为一万零四百五十元人民币。新《规定》以此为依据,按照遇难旅客三十年的收入计算,再加上遇难旅客丧葬费、家属往返食宿费等,所以将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为四十万元人民币。 他认为,赔偿责任限额太低,不足以保障旅客权利;限额太高,企业也难以承受。 袁耀辉表示,按照中国批准的国际民用航空条约和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航空运输中的赔偿问题是以运输性质属于国际航空运输还是国内航空运输来划分的。在中国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对于旅客的赔偿责任,不论旅客国籍是外国籍还是本国公民,均按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赔偿标准在法律上是相同的。在具体理赔中,航空公司可能考虑对收入高的一部分外国旅客给予适当补偿,这是航空公司的事。 本规定仅适用于中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不适用于国际民用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 袁耀辉强调,自新《规定》施行之日起发生的空难赔偿或对旅客、货主的各种损害赔偿,适用于新《规定》。新《规定》施行之前的空难赔偿或各种国内航空运输中的损害赔偿,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则不按照新《规定》执行,而是按照原《暂行规定》执行。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