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萧曼平 综合报道
在2005年经历了“朗讯风波”、“张恩照事件”、“德普事件”等一系列事件之后,商业贿赂不仅成为媒体近期跟踪的热点,也成为政府部门关注的热点。
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
账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按照当前中央的部署精神,此次专项治理行动针对的是广义的商业贿赂行为,可以包括与商业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的贿赂行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
专项治理将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日常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另一方面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使市场秩序逐步规范。
今年2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同意了监察部提出的五项工作,第一项工作是“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查处政府机关公务员在其中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
在此前后,中央高层发出各种信号,这预示着治理商业贿赂行动将在中国掀起一场风暴。
外企受罚掀开黑洞
尽管近几年,每年中纪委和工商总局等部门都会公布上千起商业贿赂案件的处罚结果,但是2004年的“朗讯案”和“德普案”还是暴露了中国商业贿赂的严重问题。两项案件的共同点是外资公司在中国对中国人员进行行贿,从而受到美国本土法律《海外反腐败法》的处罚。而另一方面,没有公开的信息显示受贿的中方人员受到了中国法律处罚。
根据美国司法部于2005年5月20日提供的报告,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DPC在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
另据报道,美国朗讯公司曾在2003年9月30日发表的年度报告中指出,公司依照《反海外腐败法》进行审计,一个独立调查委员会发现,公司在中国的运营过程中存在涉嫌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事件,并认为公司对此疏于管理。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认为,“德普案”说明在医疗行业的贿赂已经形成潜规则,而这些潜规则已影响到中国的经济秩序。但这些案件中行贿的跨国公司受到母国法律处罚(如在德普案中德普公司的母公司———DPC公司要向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交纳总金额超过480万美元的处罚),而牵涉的中方人员迄今没有公开信息显示受到了中国法律制裁,说明中国相关法规尚不够完善。
“反贿赂”风暴蓄势而发
“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伊始的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对当前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一系列要求时,用这段话特别强调了对反商业贿赂问题的重视。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查处政府机关公务员在其中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
同样的表述也出现在中纪委书记吴官正的讲话和中纪委的公报中。由最高层的言论中透露出的这些信息显示,中央已下决心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工作的下一个重点,业已部署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将在今年掀起一场“反贿风暴”。2005年《瞭望新闻周刊》第52期所发表《重拳出击商业贿赂》一文指出,高层此番提出对商业贿赂进行专项治理,就是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并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列为治理的重点。
垄断“培育”商业贿赂
上海社科院商业研究中心主任朱连庆表示,已披露的“朗讯风波”、“张恩照事件”、“德普事件”等等只是商业贿赂的冰山一角。社会的很多角落都已经充满了大大小小的商业贿赂行为。据商务部的统计资料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
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华民教授认为,电信、金融等行业虽然看来已经市场化程度比较高,但是他们具有着天然的垄断性质,少数人握有权力,自然就成为商业贿赂的土壤。而建筑、医疗等更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有着太多的不规范的权力而带来的腐败。
华民认为,当市场本身不健全、市场准入还有条件时,商业贿赂活动往往作为一个竞争成本,把不公平的铁门打开。
上海社科院社会学所所长卢汉龙说,在中国经济的转轨时期,商业贿赂已经造成了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增加了商业的成本。
当商业贿赂成为市场的潜规则时,是改变制度来解决还是立法来解决?华民认为,用法律来规范当然是积极的,但制度的力量更大。
有评价认为,中纪委提出重点治理商业贿赂,对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而言,就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当头,但最后收效还要看具体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现行处罚貌似严厉
应该说,中国法律特别是刑法对商业贿赂有着严厉的规定,且其严厉程度在程宝库看来为世界罕见。1993年,中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颁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刑法》及其他部门法中的零散条文中也包含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其中《刑法》规定,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犯受贿罪最高可处以死刑。
这些法律说严厉却未必严厉。据程宝库介绍,目前就商业贿赂问题,除了法律定义的疏漏以外,中国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文过于分散,立法层级不高,导致在实践中反商业贿赂虽貌似严厉而实则效果不彰。
比如在管辖权上,检察、公安、法院、工商、税务、纪委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权。程举例说,如果是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则由检察机关查处,涉及公司企业人员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则由工商部门处罚,但“现在的情况是多头管理,头头不管。”程宝库说,德普公司行贿11年却最终在海外被发现便是监管疏漏的明证。
可借鉴美国《海外反腐败法》
去年7月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起草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将围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开展,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在中国的刑法中,与受贿有关的罪名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是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前一项受贿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后一项受贿主体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认为,中国受贿罪主体范围的狭窄,导致了无法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全面有效的管制。特别是一些公职人员因不被法律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而逃脱了处罚。
而实际上,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除了国有企业和控股公司以外,各事业单位中的广大工作人员,虽然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公司、企业人员,但同样掌握着一定的公共资源支配权(如采购权),并可能利用这些权力寻租。比如大量医疗回扣案中牵扯出的医生受贿以及教材回扣案中牵涉的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但他们难以受到现行法律的制裁。
程宝库认为,可资中国借鉴的是美国于1977年制定的《海外反腐败法》,该法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其规定的受贿人,并不按照其行政身份确定,而是看其是否实际行使政府公共权力。这样,所有使用公共权力的人员都可以成为受贿主体,比如受委托为政府进行设计的私人设计师以及受政府控制的商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这些规定,比中国法律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要严密准确得多。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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