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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成社会毒瘤 广东严厉打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 10:3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本报记者 红菱 通讯员 粤法宣

  省公安、检察院、法院联合下发文件,从重从快打击“双抢”

  2月25日,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家联合签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文件,从重从快
打击“双抢”,明确驾驶车辆强行夺取财物具有特定情形按抢劫犯罪处理,统一认定抢夺犯罪的数额标准,为严厉打击“双抢”犯罪提供了系统而明确的指导意见。

  市民直言:双抢“多、快、高”

  据了解,当前广东省抢劫、抢夺犯罪呈现出“多、快、高”的特点:

  一是涉案犯罪分子多。2003年至2005年,全省法院受理的“双抢”案件中,被依法判处的犯罪分子人数分别为23751人、28391人和32465人,分别占同期被判处的犯罪分子总数的35.21%、36.3%、36.91%。

  二是案件增长速度快。近3年“双抢”犯罪案件增长率均在两位数以上。2003年至2005年分别为17739件、22125件和24437件,年平均增长率高达7.37%;其中,抢夺犯罪年均增长率高达18.44%。

  三是犯罪主体低龄化倾向严重。近3年来未成年人犯“双抢”罪的人数在大幅度增长,2003年为2955人,2004年为4370人,2005年为5672人,分别占同期犯罪分子总数的12.4%、15.3%、17.4%。

  严峻的“双抢”犯罪活动的事实表明,抢劫、抢夺犯罪活动猖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人身安全,是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影响稳定和谐的“毒瘤”。打击双抢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政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据统计,2003年至2005年,全省法院共审理双抢案件64301件、96881人,共判处罪犯84607人,占罪犯总数的36.22%。

  “飞车抢夺”的“七宗罪”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华杰介绍,《意见》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一是明确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具有特定情形的按抢劫犯罪处理。《意见》明确规定,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二、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三、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四、驾驶车辆夺取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倒或拖拉着行驶的;

  五、携带凶器并驾驶车辆抢夺的;

  六、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抗拒抓捕的;

  七、驾驶车辆财物后,行为人为掩护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

  500元以上属数额较大

  为了将那些抢夺数额不大但情节恶劣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广东的立法者特地罗列了二条规定:一是明确和统一了广东省认定抢夺犯罪的数额标准——抢夺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人民币5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人民币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人民币10万元以上。

  如果犯罪嫌疑人犯抢夺罪,具有以下八种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抢夺老年人财物;

  二、抢夺未成年人财物;

  三、抢夺孕妇或者携带婴儿的妇女财物;

  四、抢夺残疾人财物;

  五、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

  六、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抢夺;

  七、除按抢劫罪论处之外的飞车抢夺;

  八、因抢夺而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行为。

  “入户抢劫”可以认定

  过去,惩处犯罪嫌疑人时,对“入户抢劫”的概念司法机关有不同的理解,现在,按照《意见》,对发生于“日店夜宅”、“前店后宅”、“上宅下店”等生产经营与生活场所密切相关的抢劫行为,必须根据行为人进入场所时的功能予以准确认定。行为人在他人入住时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同时,广东省公检法还明确了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论处的具体情形。《意见》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二、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三、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也未缴到赃物的情形,但有被害人的指认,目击证人指证,且目击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没有利害关系,指认与指证相吻合的;犯罪嫌疑人虽否认作案,但从现场或其身上、住所搜缴到赃物,且有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指证,与物证相吻合的;团伙犯罪案件中,虽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犯罪,且能分清罪责的,可先行追究已归案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三种情形,可以依法定罪处罚,防止因认识不一、纠缠细枝末节而影响打击效率。

  广东省高级法院副院长陈华杰强调,公、检、法等政法机关通过大力配合和通力合作,形成强大的打击合力,严厉有力地打击“双抢”犯罪。今后将对严重扰乱治安环境的车站、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出租屋等地点的“双抢”犯罪和“飞车抢夺”、入室抢劫等案件进行重点打击。加大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以及追缴赃款赃物的力度。

  (含辛/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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