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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20年可设代表处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门槛提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 09:3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27日电 中国保监会近日在其网站公布了《对修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中提出,外国保险机构持续经营20年以上方能提出设立申请。

  《征求意见稿》指出"外国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持续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非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而之前的《管理办法》并未对保险机构的经营年限做出规定,外保险机构经营状况良好、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即可提
出申请设立代表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持续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自该集团或者其最早经营保险业务的子公司开始经营保险业务时起计算。

  此《征求意见稿》还对总代表和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等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总代表和首席代表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学历、从业经历和工作能力。"其他则如:"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或者参与经营性活动"、"总代表处不能是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唯一代表机构"、"代表机构涉嫌违法违规的,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代表机构的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进行监管谈话,提示风险,并要求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等等。

  业内人士认为,修改明显显示保监会正在加大对外国保险机构的监管,今后,保监会将把防范金融风险放在首要位置。

  保监会要求有关意见于2006年3月9日前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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