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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抬高外国保险机构在华设代表处门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 13:56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陈敏华)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管,保监会日前发布征求意见,拟抬高外国保险机构在华设代表处的门槛。

  按照修改后《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应当具备四项条件,其中一项新增条件要求:外国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持续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非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

  对于已经设立的代表机构,保监会也增加了监管程序。意见稿中称,代表机构涉嫌违法违规的,保监会或当地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代表机构的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进行监管谈话,提示风险,并要求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意见稿同时指出,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应当常驻代表机构主持日常工作,并且常驻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300日。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离开代表机构的时间每年不得连续超过30日;离开代表机构连续超过14日的,应当指定专人代行其职,并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意见稿同时对代表处违规处罚行为也作出明示,保监会此次专门新增一条:代表机构受到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从事、参与经营性活动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保监会可以将其受处罚的情况作为外国保险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审慎性条件予以考虑。

  据了解,很多外国保险机构都在国内设立了代表处,这些机构不得对外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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