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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中企不得擅名“中国”“中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 10:42 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 王杰

  据新华社北京2月24日专电 根据商务部日前下发的《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有关事项的通知》,未经批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中外文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近来,商务部有关部门在审核各地方上报的境外投资申报材料过程中,发现在境外企业(机构)冠名上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为了扩大境外公司的影响,提高地位,将其境外企业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给当地造成具有中国政府背景的假象;在冠名中使用与国内外厂商相同或相近的名号,通过在冠名中加入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表述内容,如“集团”“控股”“金融”等字样,夸大企业实力;不按核准后的企业名称在境外注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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