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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规范境外中资企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 09:58 经济参考报

  不能擅用“中国”等字样冠名

  本报讯 24日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日前下发《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未经批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中外文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近来,商务部发现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在冠名上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为了扩大影响、提高地位,将其境外企业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给当地造成具有中国政府背景的假象;在冠名中使用与国内外厂商相同或相近的名号,通过在冠名中加入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表述内容,如“集团”、“控股”、“金融”等字样,夸大企业实力;不按核准后的企业名称在境外注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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