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正文
 

境外中资企业不得擅自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 09:3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24日电 中国商务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未经批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中外文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据人民日报海外版报道,商务部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冠名中涉及行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性质等内容的表述应与其业务实际相符。

  报道说,近来,商务部有关部门在审核各地上报的境外投资申报材料过程中,发现在境外企业(机构)冠名上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为了扩大境外公司影响,提高地位,将其境外企业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给当地造成具有中国政府背景的假象;在冠名中使用与国内外厂商相同或相近的名号,通过在冠名中加入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表述内容,如“集团”、“控股”、“金融”等字样,夸大企业实力;不按核准后的企业名称在境外注册等等。(龚雯)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1,160,000篇。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