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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物权法》难产非因一封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 09:32 经济参考报

  专家认为存在争议有待完善,推迟不见得是坏事

  在刚刚过去的2005年,关于《物权法(草案)》的全民讨论,被众多媒体评为重大新闻事件之一。但按照原有的预期程序将在2006年由全国人大审议表决的《物权法》,如今却面临再次被推迟的命运。2006年1月中旬,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有关负责人明确对外表示,虽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但由于各方意见不能统一,《物权法》出台将被推迟。

  一封公开信引发违宪之争

  此消息一出,立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坊间有传说,可能与一封公开信有关,该公开信声称“《物权法(草案)》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妄图开历史倒车”,该信的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巩献田。

  巩献田的这一观点立即引发了各方激烈的争辩。有消息说,在2005年底召开的名为“中国物权法疑难问题”的研讨会上,这封公开信成为与会专家声讨的“众矢之的”。他们认为,该教授对物权制度不够了解,是对改革开放的基本政策认识不够。还有人甚至表示,“物权法让此人给搅黄了。”

  围绕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吉林大学法学院民法教研室主任彭诚信教授说:

  对于《物权法》的推迟,我认为是非常遗憾的,应该说,现在出台《物权法》是十分必要的。但从客观上分析,《物权法(草案)》中确实存在很多问题,但我并不认为存在什么政治性问题。很多学者赋予了《物权法》太多的功能,把宪法等其他法律的功能都赋予给了《物权法》。

  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孟勤国教授说:

  首先,巩献田的有些观点是比较极端的,意识形态的东西比较多;其次,巩教授对《物权法》的批评没批判到关键点上。我个人认为《物权法(草案)》没有明显的违宪现象,但存在着一些漏洞,为一些人以后违宪打开了缺口。应该说,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从这个角度看,巩教授的批评比较偏激。

  对于“物权法让此人给搅黄了”的说法,孟勤国教授表示强烈反对。他说,《物权法(草案)》之所以被推迟,是因为其本身确实有问题。而不是由于巩教授的言论而造成的。我相信这些问题,经过立法机关的努力,经过广大学者的努力是可以慢慢修改的,一定会完善起来。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教授孟繁超也向记者表达了相同的观点:

  巩教授认为《物权法(草案)》违反《宪法》和《民法通则》我不敢苟同。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都是在其指导下以其为依据制定的,物权法也不例外。所以,《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其应有之意,下位法没有必要重复上位法规定,这应该是一个常识性问题。

  关于《物权法(草案)》与国有资产流失、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关系问题,孟繁超认为,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国有资产的保护应由特别法——国有资产保护法去调整,贫富差距问题应该主要是社会保障法、税法等相关法律去解决,将上述问题归罪于《物权法》有点牵强附会。

  草案应予肯定但仍待完善

  针对存在的争议和目前的现状,我们应该如何看待《物权法(草案)》呢?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们一致认为,对于《物权法(草案)》不能予以全面否定,相反,总体上应该给予肯定,但《物权法(草案)》客观上也存在诸多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孟勤国说:

  从总体上看,《物权法(草案)》还是有很多亮点的,这个《物权法(草案)》是最现代的。第一,将调整对象规定为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利用关系,把财产利用关系纳入其中,这是一个现代化的标准,这也是以往《物权法》所没有的;第二,物权客体没有规定有体物,之前台湾、日本都规定要是有体物,现在没有这样规定,这有利于以后扩大解释空间;第三,抛弃了物权优先债权的原则;第四,删掉了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第五,强调农村宅基地不得买卖,这也是个进步,是符合中国宪政制度的;第六,强化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财产和国有财产的保护;第七,去掉了典权。

  但他同时指出,《物权法(草案)》也存在着问题,最根本的问题就是采纳了传统物权法理论的结构,就是把物权分为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占用。这个结构是不合理的,而且这个结构延续了日本和台湾老的《物权法》结构。

  对此,彭诚信教授也向记者坦言;

  《物权法(草案)》确实存在问题。一方面,与其他法律之间存在衔接问题,如草案中的一些法条和合同法会存在冲突;另一方面,存在一些重复性的规定;此外,在具体的制度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彭诚信举例子说,《物权法(草案)》第110条规定,善意取得通过转让合同方式取得有效。这一条就会与《合同法》51条和132条发生冲突。为什么会发生冲突呢?他解释说,《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如果权利人追认那么合同就发生效力,那么这种取得就不是善意取得而是有权取得。但如果权利人不进行追认,那么合同就是无效的,也就根本不会发生善意取得。所以,草案中的第110规定与《合同法》产生了冲突,要么造成《合同法》第51条必须修改,要么就会使得善意取得根本就不可能实现。

  推迟不见得是一件坏事

  正是基于《物权法(草案)》存在的现实缺陷和不足,《物权法》被推迟出台可谓是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事情。那么,专家又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呢?

  “我认为物权法被推迟出台不见得是一件坏事。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全体人民的法律,不是专家的法律,所以,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要经过一个反复论证的过程,听取公民的意见,并对这些意见进行分析,或采取,或解释舍弃这些意见的理由,其通过过程必须慎之又慎。”孟繁超说。

  孟繁超指出,《物权法(草案)》还有待完善是全社会的共识。暂时推迟出台,让更多的人发表自己的意见,对《物权法(草案)》的进一步完善、更大程度的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具有积极作用,并且在学术问题上我们应当反对学霸,反对借立法扬名,构建合理的对话与交流的平台,应让更多的人为国家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对于这一说法,孟勤国教授表示赞同。他说,现在的《物权法(草案)》,在思想上有很大的突破,但在实际操作性上很少具体突破,操作性不强。因此,进一步进行修改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物权法草案是个根本大法,急忙草率出台不利于《物权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也不利于全国人民依据该法行使权利,可以说,急于一时出台是不负责任的。

  “我认为《物权法》本身就是一部私法,它就是保护私的主体的权利,它不应该过多地带有政治色彩、体制色彩。目前,最需要解决的就是要深入实际进行调研,以切实解决《物权法(草案)》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和缺陷。”彭诚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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