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定市顺平县法院对该县医院医生集体收受药品回扣案作出一审判决,包括内二科主任在内的6名骨干医生被判犯有受贿罪。由于这6名医生的受贿金额均不足一万元,且案发后退赃积极,因此免于刑事处分。
这起医生集体收受药品回扣案的一审判决虽然令人遗憾,但也令人欣喜:法律终于对收受药品回扣的医生做出了有罪的判决。
尽管医生收回扣在我国屡遭诟病,但却伸手者众,被抓者少,被定为刑事犯罪的更是绝无仅有。
对于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利用职权收受医疗代表的回扣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构成刑法所指的受贿罪,这一点无须争论;但是,对于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法律界始终有权威人士在反对。其理由是,我国刑法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因为医生不是公务人员,开处方不是公务行为,因此,医生利用处方吃回扣、拿提成不算犯罪。
由此,也使大家看到一个奇怪的现象,面对举世公认的医疗腐败,法律只能成为旁观者。
为扭转这种局面,2005年12月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就欲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舆论普遍认为,今后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把吃回扣、拿提成的医生押上刑事审判庭,以受贿罪予以严惩,这是法律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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