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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中资企业未经批准 不得冠名“中国”“中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 03:38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商务部日前下发《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冠名不应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有损我国对外形象和整体利益,同时应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民族、宗教习俗;不应对国内其他企业、国外企业和投资东道国其他中资企业构成权益侵害。未经批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中外文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冠名中涉及行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性质等内容的表述应与其业务实际相符。

  近来,

商务部有关部门在审核各地方上报的境外投资申报材料过程中,发现在境外企业(机构)冠名上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为了扩大境外公司的影响,提高地位,将其境外企业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给当地造成具有中国政府背景的假象;在冠名中使用与国内外厂商相同或相近的名号,通过在冠名中加入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表述内容,如“集团”“控股”“金融”等字样,夸大企业实力;不按核准后的企业名称在境外注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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