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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中资企业未经批准 不得冠名中国中华等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 16:1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记者 陈刚)根据商务部日前下发的《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有关事项的通知》,未经批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中外文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近来,商务部有关部门在审核各地方上报的境外投资申报材料过程中,发现在境外企业(机构)冠名上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为了扩大境外公司的影响,提高地位,将其境外
企业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给当地造成具有中国政府背景的假象;在冠名中使用与国内外厂商相同或相近的名号,通过在冠名中加入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表述内容,如“集团”、“控股”、“金融”等字样,夸大企业实力;不按核准后的企业名称在境外注册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

商务部日前下发《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冠名不应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有损中国对外形象和整体利益,同时应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民族、宗教习俗;不应对国内其它企业、国外企业和投资东道国其他中资企业构成权益侵害。未经批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中外文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冠名中涉及行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性质等内容的表述应与其业务实际相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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