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
《金陵晚报报道》2月23日报道:令大荣空调设备(南京)有限公司的李春(化名)意想不到的是,他这个副总经理兼工会主席的位置会因为宣布了一次工会停工决定而丢掉。昨天,已经失业半年多的李春终于打赢了官司,替自己讨回了公道。
李春的遭遇不是个案,之前北京的工会主席唐晓东因为同样的原因被企业辞退,反映出企业工会组织在目前的体制性尴尬。
过去搞计划经济体制,企业性质基本上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和职工在理论上不具有各自的独特利益,彼此的利益没有本质的冲突,因此工会仅仅是一个企业内部社团组织,配合企业管理者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纷纷出现(李春所在的就是一家合资企业)。在这些企业中,所有者、管理者和职工的利益,有了一些显著的差别,例如所有者、管理者希望利润最大化,职工希望福利最大化,有时就会产生很大的矛盾冲突,工会也就由此获得机会向“职工利益的维护者”角色回归。修正后的《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是新的经济体制对工会提出的角色定位。
然而即使有《工会法》作为依据,工会组织在实践中依然遭遇一些尴尬困境,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在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之间,更多的倾向于后者;另一方面,目前的工会建设依然沿袭传统体制的做法,工会组织还缺乏“为职工利益说话”的条件。例如在干部任用方面,不少工会干部属于兼职甚至是由私营企业主自己兼任,专职干部的人数则由工会与企业协商决定,干部的选拔、提升、工资报酬均受制于企业的管理者或所有者,这些都是传统体制的做法,李春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你要为职工说话,那就先辞了你”;另外从法律规定看,虽然《工会法》明文规定了工会享有的诸多权利,但这些权利条款大多表述为“可以要求……”、“有权要求……”、“有权提出意见”,从中可以看出条文的不“硬朗”,留有太大的弹性空间,又没有针对企业若违反规定必须承担的明确法律责任,工会缺乏作为企业内独立组织的法律硬朗的底线支撑。
李春的遭遇实际上是工会组织的体制性尴尬的缩影,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工会的角色转向已不可逆转。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该在相关的法律创制和审判活动中,切实反映职工的时代要求,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惟其如此,《工会法》关于工会的角色认定才能得到实现,工会才能发挥平衡企业与职工利益、舒解社会紧张、稳定社会秩序的和谐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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