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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种行为视为恶意逃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 09:09 每日新报

  据新华社电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 23日通过的《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债务人九种行为将被视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刘张君 23日说,制定并实施《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中国银行业协会将经过严格程序向会员银行征集“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协会网站及相关媒体对外公布

  据刘张君介绍,《办法》规定,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另外,关联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为债务人向银行提供担保,但不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担保义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关联债务人通过债务人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或其担保;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地位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加重公司债务;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责任编辑: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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