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行为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 09:04 今晚报 | |||||||||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记者陈二厚)为规范外贸出 口经营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明确 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
口日期为准),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7种情况 之一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 货物退(免)税。 这7种行为是: ——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 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 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 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 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 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 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 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 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 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 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 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 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 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两部门明确表示,出口企业凡从事上述业务之一并申 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 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 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 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 退(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