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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行为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 09:04 今晚报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记者陈二厚)为规范外贸出

  口经营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明确

  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

  口日期为准),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7种情况

  之一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

  货物退(免)税。

  这7种行为是:

  ——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

  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

  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

  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

  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

  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

  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

  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

  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

  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

  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

  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

  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

  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

出口退税的资料、单

  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

  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两部门明确表示,出口企业凡从事上述业务之一并申

  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

  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

  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

  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

  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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