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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行为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 07:58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规定自3月1日起,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7种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这7种情况是: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
其他经营者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的;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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